职工工伤停薪留职不超过12个月。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停薪留职的规定
1、申请停薪留职对象:非统招师范类(含函授、电大、成人、师范类捐资生等)大专及以下毕业生。
2、停薪留职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满3年。3年后可申请复职或办理继续停薪留职的有关手续(表格附后),复职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超过批准期限十五日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停薪留职期间,本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属个人缴纳的部分,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一次性交清。
4、教师停薪留职期间,可予计算工龄,原单位要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级为“不定等次”,教龄不予计算,调整工资按政策正常办理。
《工伤保险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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