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的时间限制要求
时间:2023-07-02 14:00:57 1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例如伤情严重或其他特殊情况,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申请延长的,需要经过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而不能由员工与单位协商延长。也就是说,停工留薪的最长时间是24个月。停工留薪期间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公司应按照往常照发。停工留薪期满后,公司不必继续发放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满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工伤职工仍需进行治疗,此时公司不能安排其工作,停发薪水,但职工仍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二种是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申请赔偿金,赔偿金由工伤保险支付,公司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赔偿金由公司自行承担。

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遭受事故伤害前加班费之外的工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意见》);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工资福利各地规定不同,一些省市规定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一些省市规定由所在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津贴。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是否需要护理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建议,所在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自行找人护理。所在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市有规定标准的,从其标准;没有规定标准的,参照当地同类情形护工标准或者按照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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