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是可以继承的,但是会受到一些政策的限制。据了解,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子女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那么继承的便是共有产权房的使用权和部分产权。如果子女不符合的,那么就需要在继承之后,退出共有产权住房,具体方法是将房屋售出,获取属于个人部分的产权份额,剩余部分由政府所得。
共有产权房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类,根据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理解,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份额是可以继承的。
售出方法和后果会使共有产权房屋的性质面临着变和不变两种后果:房屋的交易必须满足五年的时间才能上市交易,如果该次交易的购买者是普通购房者的话,那么房屋的属性便会由共有产权房变为商品房,交易之初,还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该次交易的购买者是政府的话,那么政府可以将收回的房屋继续按照共有产权房的性质进行出售。
房屋产权可以按照两种比例实现共有:当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时,个人承担的价格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对仍无力购买的特殊困难家庭,可按产权比例进行购买,个人承担的价格则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即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人随着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请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按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原供应价格结算;购买政府产权部分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共有产权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变异形式,其显著特点在于价格形成机制。“共有产权房”用地性质由划拨改为
出让,并完全按照商品房进行开发,且销售价格计算也等同于商品房。可见,比起传统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价实际上是“随行就市”。客观上,“共有产权房”的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不啻于维护了商品房市场价格,丧失了经济适用房平抑市场房价的政策效应。
另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共有产权房”的出资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开”或“五五开”垫资,并不影响购房者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等。就其出资方式的本质来说,与开发商推出的所谓“零首付”优惠政策比较,前者的垫资人是政府,后者的垫资人是房产商,从融资模式上看,并无本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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