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案例中,如若男方所负担的赌债并非由夫妻共同支出或是损害了家庭集体利益而产生,那么对于此类赌债,女方便无需进行承担。
原因在于,此类债务并非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负债,而是独自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女方无须负担男方所欠下的赌债。
根据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仅当存在夫妻共同负债情形时,配偶其中一方才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一般而言,夫妻共同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一)在婚姻关系建立前,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取并购置的财产已经转变为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而为购置这类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便是夫妻共同负债;
(二)夫妻双方为维持家庭整体利益和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贡献;
(三)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产业经营活动或一方在产业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用以补贴家庭生活开销或与另一方共享的债务也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由于疾病治疗及其被认定为应尽法定扶助义务的对象的治疗所产生的债务;
(五)因需要照顾未成年子女产生的债务;
(六)为履行对于年老且需要赡养的父母个人所担负的赡养职责所产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或适当的社交开支产生的债务;
(八)为支付绝对必要的公共交际费用产生的债务;
(九)依照夫妻之间的约定,被确立为共同负债的那部分债务;
(十)以上未列举的,但被法律规定确认为适格夫妻共同负债的所有对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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