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达成的关于债务归属的协议中,若明确规定了男方需负全责,则女方通常无需再负担此笔债务。
然而,需注意的是,有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引发争议。
例如,倘若该笔债务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夫妻共有的债务,即便在离婚协议中有明文规定债务由男方承担,债权人仍然有权利向女方追讨欠款。
这是由于对于债权人而言,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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