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可以拟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务归一方承担,但其拟定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存在效力。债权人还是可以就其夫妻婚姻期间所借的债务向任何一方要求返还。夫妻婚期关系期间对外借取的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应当共同偿还。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协商确定对外的债务由一方来偿还,这个约定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但有一定的限制,因为是由双方的其中一方还债,这种偿还主体的确定,只有在“对内”时——即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对外”——即对于债权人而言是无效的。所以,双方不能以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由一方偿还,来对抗债权人对另一方主张的还款要求。
夫妻约定债务由一人承担行不行
夫妻约定债务由一人承担是有效的。
但如果夫妻双方约定未经债权人许可的,其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债权人仍然可以据到期债权,向夫妻双方共同主张债权或者向其中一方主张债权。
一方在还债以后可以依照约定向另一方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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