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权的取得方式
质权为物权,自有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两种方式,前者系依权利人的意思而取得,后者则依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取得。
(一)动产质权的设定取得。这是取得动产质权的基本方式。设立质权,属一处分行为,处分人须有处分权。质权的设立需要通过订立质押合同。采取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的国家对此的定义及其效力规定均有不同。另外,除合同方式外,动产质权还可以依遗嘱而设定。
(二)动产质权的转让取得。动产质权作为非专属性的财产权利,自然可以转让。但由于质权具有从属性,因此应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移转。
(三)依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
(四)因继承而取得。此继承仅限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系基于遗嘱人的处分意思表示而取得质权,故不属于原始取得。
二、质押人可以将股权再次质押吗
以股权质押为债务担保的,质押人不得将股权再次质押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质押财产质权人可直接行使吗
不能直接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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