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并非一定需要告知对方,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分析: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属于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遗嘱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录音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遗嘱人必须亲自制作并描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邀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完成后,应密封保存,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在封面上签字,注明年、月、日。由遗嘱人或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时,见证人和继承人到场,检查封面的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一)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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