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音中没有提到对方姓名可以作为证据吗
在法律上,未经双方当事人署名的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时,其有效性需要满足三项特定要求方可得到认可:首先,录音资料本身未经过任何人为剪裁、拼贴或者歪曲制作等不当修改行为,且其内容自始至终保持紧密相连,未经涂改,呈现出极度客观、真实与完整的状态;相关录音资料的获取流程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以保障其合法性;最后,由于该录音资料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名字,若对方并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或指控,并且质疑理由无法得到充分证实,那么这种录音资料可以被视为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被人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只要遵守法定的相关条件,庭审中的录音证据将被法院认可并视为可采信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文指出,任何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式获取的证据,均不具备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下是法定可适用该条款的五个主要条件:首先,录音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例如在适当的场合进行,不可采用非法监听、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严禁侵犯他人隐私权,如未经许可在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进行的录音行动。
录音的内容必须真实且连续无断层,不得有任何人对其进行篡改。
如在录音过程中故意引导对方做出特定回应,再利用剪辑技术伪造出有利自己的证据,此类证据均将被视为无效。
再次,录音过程中对方的表达必须出自真诚的意愿,且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威逼恐吓。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是依靠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绑架或威胁等各种手法取得录音证据,那么这样得来的证据同样被视为无效。
录音质量要保证清晰易辨,能清晰的传达主要的案件信息。
录音材料不得发生丢失或者被删除的情况,需要保存原有录音以备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n证据包括:\n(一)物证;\n(二)书证;\n(三)证人证言;\n(四)被害人陈述;\n(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n(六)鉴定意见;\n(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n(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n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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