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录音的获取方式必须是合法的,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不得闯入他人家中偷拍偷录,不得采取威逼利诱的方式获得录音内容;录音作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由双方进行质证;录音不得经过篡改、剪辑、拼凑,要保证完整性;录音应当和所证明的事项有所关联,可以证明待证事实;应当提交录音原件。满足以上条件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会见当事人可以录音吗
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
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
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3、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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