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工摔伤,因他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否认其为工伤。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只要劳动者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提供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劳动,即可认定为劳动关系成立,可以申请工伤。
4月,某工地项目经理朱某将部分业务发包给刘某。6月3日,郭某经刘某介绍到工地当焊接工,但未签订劳动合同。6月17日,郭某在施工时摔伤。此后,双方就工伤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郭某申请劳动仲裁。
省劳动仲裁院介绍,本案涉及的是建筑施工行业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引发的工伤赔偿问题。能否获得工伤赔偿首要条件是认定工伤,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本案中郭某和公司之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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