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职工工作岗位
时间:2023-06-09 17:56:53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单位单方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在职工不同意的情况下,还辩称是行使用人自主权。近日,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单位改正了这一做法,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王某与烟台开发区某服饰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8月起至2014年7月止。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仓库保管员。2013年10月,服饰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调王某到食堂工作。王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约定其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并且自己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遂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约定,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服饰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便以王某不服从工作分配为由,停发其工资,并限期1个月调离公司。王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服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立案后,找到服饰公司负责人进行庭前调解。办案人员认为,《劳动法》第17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合法地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二是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三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职工不同意变更,企业也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自主权为由强行变更,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显然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

经反复调解,服饰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取得了王某的谅解,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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