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要点: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五、有关税费。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类型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类型如下:
1、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给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3、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5、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6、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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