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可能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也可以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返还质物,此时应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时,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出质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第三人清偿债权或者因出质丧失质物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动产质押中,与之相关的内容有:质押的增加、质押的不可分割性、质押的实现、质押的期限等。质权人的权利和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成立的要件,也是质权存在的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清偿前占有质物,并充分行使其权利。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质权人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丧失对质物占有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不当占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抵减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用于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的清偿。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致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显著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物出质财产,经与出质人约定,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质权未实现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也可以对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物折价或者变卖的,以市场价格为准。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质权人在质权期间,经出质人同意,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为占有的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权的效力。转让质押的效果优于原质押。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为其占有的第三人设定的质权无效。质权人应当对质权转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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