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只是间接占有,无法实际交付标的物,这样就会产生设定质权时出质人能否以间接占有的财产代替现实交付的问题。由于财产的交付行为有多种形式,因此,出质人移交质物的占有,并不仅仅要求现实交付,也可以其他方式交付。例如,指示交付,只要将质押合同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就视为交付,质押合同自该通知送达占有人时生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论现实交付或者指示交付,都同样可确认其效力。但是一旦将设定质权的事实通知直接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间接占有质物,占有人不得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质物,否则,处分行为无效。
出质人有什么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o、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在此种情况下将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
同时,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质押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而质押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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