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质人有什么权利
出质人有以下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在此种情况下将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同时,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二、出质人必须为自然人吗
出质人不一定是自然人。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出质人并没有规定一定要自然人,出质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单位。
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出质人的义务
出质人的义务有:
1.是向质权人交付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的义务。专利证书是证明专利权是否存在以及其专利权是否归出质人所有的证明文件。
2.是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性的义务。使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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