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人和出质人有什么区别
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区别体现在如下方面:
1.释义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
2.权利
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是相对的,质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物有毁损灭失可能性时,质权人还有权提存质物的价款。出质人享有的权利是,当债务人履行完毕债务时,有请求质权人返还质物的权利,在质权人导致质物价值有损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应承担妥善保管质物并依法返还质物的义务。
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并返还质物,出质人还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提醒您,当将将质物提存时,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
2.质权人负有依法返还质物的义务,这主要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负有的义务。
三、质权人有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吗
质权人有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怠于行使造成损害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n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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