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大量结果加重犯的情形,由于对结果加重犯需要适用升格的法定刑,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严格把握对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成立基本犯罪是一个罪名,成立结果加重犯是另外一个罪名。以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为例,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故意伤害致死罪一个独立的罪名,也就是说,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两个独立的罪名。而在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仍然成立基本犯罪的罪名,本身并不涉及罪数判断的问题。但是,结果加重犯又和罪数理论相关联,因为当行为发生更严重结果却不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就可能成立其它犯罪或者成立数罪。我们把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拆开来看,其中包括两个内容,一个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个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果单纯的认定为两个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通常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过失致人死亡通常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数罪并罚的话,最高刑是十七年,但是法律把这种情形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以后,法定最高刑则提高到了死刑。因此,我们对结果加重犯一定要严格认定,否则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成立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或者过失。
结果犯还有结果加重犯都是犯罪的类型,对于结果加重犯来说,这种犯罪要求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的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对这种犯罪行为造成了家中的结果并且有存在因果关系。
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犯条文的分析
我国刑法分则中涉及结果加重犯规定的共有16个条文17个罪名,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和第六章中,在第四章中涉及6个条文6个罪名,在第六章中涉及4个条文5个罪名。分列如下: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二章);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三章);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虐待罪(第四章);第263条抢劫罪(第五章);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58条强迫卖淫罪(第六章);第443条虐待部属罪、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十章)。根据刑法分则对上述16个涉及结果加重犯的分则条文的规定情况,如按对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加以区分的话,基本可以分为两类:
(一)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为过失的类型。
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239条第1款绑架致被人死亡的;刑法第257条第2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刑法第260条第2款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318条第1款第3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321条第2款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336条第1款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害或死亡的,刑法第336条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害或死亡的;刑法第443条虐待部属致人死亡的;刑法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军人死亡的。
(二)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的类型。
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141条第1款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263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5项强迫卖淫致被强迫卖淫人重伤、死亡的。
从上述分类情况看,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多数属于纯正的结果加重犯,即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为过失的类型,共10个条文,11个罪名。少数属于不纯正的结果加重犯,即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的类型,共6个条文,6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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