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一、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也可以协商确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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