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欠工程款被起诉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不付清工程款,而且还被起诉的话,就会影响到以后的生活。所欠工程款属于个人行为或者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将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拖欠工程款是施工合同纠纷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一般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因此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行为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就拖欠工程款纠纷提起诉讼。
二、哪些案件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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