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破产财产的分配时,应当在预先用于偿还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债项之后,依据特定的顺位进行清偿处理。
这其中包括清算债务人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因工伤导致的赔偿金以及抚恤等,这些都是优先于其他一切债权的,是具有最高优先级别的债权人权益。
下一步,应该清偿的是公司所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税务款项,这两者同样具有较高的优先权。
最后,才轮到普通的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位的清偿需求,那么就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进行分配。
因此,对于那些被破产公司拖欠款项的债权人来说,他们有权向该公司追索欠款,但是在追索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所设定的顺位和优先级。
如果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共同利益债项以及优先债权后,破产公司的财产还有剩余,那么普通的破产债权也将按照相应的比例得到清偿。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的债权,那么就只能按照比例进行再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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