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各国法律规定,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解散的集团,必须完成债务和权益的清算程序,这样即使在集团消亡之后,其所拖欠的款项仍然具有效力。
当集团结束经营活动之后,其原有负债将由公司本身的资产来进行赔偿。
而作为集团股东,他们通常仅需按照自身的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本承担有限责任。
然而,倘若有股东滥用权力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生,则在此情况下,该股东应对公司的全部负债负有不可豁免的连带责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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