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面临诉讼时,可依法将总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同时列为被告。
将分支机构列为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因此,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起诉人亦有权将总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向其追索应有的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作出裁决,责令分支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倘若分支机构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义务,则由总公司代为赔付,以承担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