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他们代表债务人,行使债务人对于相关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以此来确保自己享有的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这也就是说,倘若债务人未能积极地行使他所拥有的债权或是与之密切关联的从权利,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已届清偿期的债权无法得到妥善实现时,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力替代债务人行使相关权利,包括向作为债务人的相关当事人进行债务追索等。
若某自然人因欠款而成为债务人,且其未能积极行使其所拥有的债权或从权利,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实现,那么债权人便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他们代表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相关权利,包括向债务人的亲属进行债务追索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代替行使权利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也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债权人确实有权向债务人的亲属进行债务追索,但是这种追索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他们代表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相关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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