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之下,欠债人若是个体身份,则其负责偿还的债务范围仅限于本人的私有财产,而于婚姻关系中,仅当债务为夫妻二人间共有的债务时,才能同时追究夫妻二人的责任。
具体来说,倘若债务属于个人性质,那么这笔款项应该由欠债人自己的私人财产来负责偿还,唯有当债务属于夫妻二人间共有之时,才能利用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偿还。
其次,当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体名义所借出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正常所需的话,就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被用以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实现共同的生产营运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表达的,则不在此限制之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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