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愿意做监护人通过什么诉讼
监护权纠纷诉讼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监护权的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三、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
要区分监护权和抚养权,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有孩子监护权并不代表有孩子抚养权,有孩子抚养权一定有孩子的监护权。夫妻离异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但现实情况往往是,父母离异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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