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支付设置无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项目如下。
1、工伤医疗待遇:
A、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B、康复性治疗费用。
C、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B、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
C、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0%—30%。
3、工亡待遇:
A、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个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C、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注: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A、住院伙食补助费。
B、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C、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为70%、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参保业务程序
(1)申请单位到宁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社保服务大厅工伤保险窗口申领参保登记表并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
(2)工伤保险中心主任审查批准;
(3)社会保险科审查批准;
(4)参保单位缴费;
(5)参保单位交付档案资料;
5、医疗费结算业务程序
1)工伤保险中心与用人单位结算方式:
工伤患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或在外地住院的,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但未经工伤保险中心批准挂账的先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医疗费用。
医疗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备齐下列资料: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已被认定为工伤)、医疗发票、医疗清单(出院时由医院打印并加盖医院医保科章)、门诊病历(县外就医者必须提供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就诊者必须提供药品处方(处方必须标明药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及总价并盖医院门诊章)、交通事故被认定的工伤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每月10号前上报到宁乡县工伤保险中心,并填写《宁乡县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中心统一结算。结算后用人单位带行政公章来中心领取待遇。
2)工伤保险中心与医院结算方式:经工伤保险中心批准挂账的就诊工伤患者,用人单位支付自付部分,剩余部分由工伤保险中心与医院结算。
6、伤残待遇核定及支付:
1)用人单位和工伤患者向宁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伤残鉴定,统一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级别鉴定。
2)用人单位将工伤职工伤残级别鉴定书、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交通事故被认定的工伤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报宁乡县工伤保险中心,并填写《宁乡县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3)工伤职工及企业与工伤保险中心签订协议后按协议支付中待遇。
4)自鉴定的下个月开始享受工残待遇。
7、工亡待遇核定及领取:
1)用人单位将工亡职工亡认定书、工亡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抚恤对象户口簿及复印件、政府参与的调解协议书、确定抚恤对象的要提供抚恤对象生活经济来源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证明、由地方政府或民政部门出示的火化证明、公安部门或医院出示的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被认定的工伤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报宁乡县工伤保险中心。
2)用人单位填写《宁乡县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3)中心核算后用人单位带行政公章来中心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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