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门诊慢性病的患者,超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60%,医院负担10%。患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门诊慢性病患者,超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院负担10%,个人负担90%。
2、同时患有多种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础,根据慢性病治疗用药的关联性,适当增加支付限额标准。其中,患有关联性病种的,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该病种支付限额的30%比例增加;患有不相关联病种的,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该病种支付限额的50%比例增加。累计不超过增加病种中最高病种限额。
3、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其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4、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的二级以上公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准入认定,报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
5、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分别进行病种申请认定。
6、门诊就医、购药实行定点管理。由患者自行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一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且当年内不得变更。以后确需变更的,必须在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7、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需由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用个人帐户资金或现金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结算,其余费用由医保中心按月与医疗机构和药店审核结算。
8、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及《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就诊卡在医保窗口挂门诊慢性病专科号,持门诊慢性病专用处方诊治。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持有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并加盖医保专用章的门诊慢性病外配处方。
9、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费用,按普通门诊处理。
10、长期驻外和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再由本人或代理人到市医保中心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11、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三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再由本人或代理人到市医保中心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12、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经治医师必须在参保患者门诊慢性病病历上详细记载用药的品名、数量和用法以及所作的各种检查和治疗。经治医生为参保患者开具的药品处方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常用剂量,参保人员未使用完的药品不得再次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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