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的实施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时间:2023-07-08 11:51:51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证据规则包括七种:

1、相关规则: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提出的证据证明了案件中的一个实质性争议,那么它就有相关性;

2、谣言证据规则:谣言证据包括两种证据:一种是证人在审判日之外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另一种是证人在审判日将他人感知的事实转移到法院;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刑事诉讼中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物证的规则。从根本上说,排除违法证据是一个价值选择;

4、自白任意规则:是指通过非法或不恰当的方式获得的不是陈述者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

5、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主要用于法庭审理。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者的询问强烈暗示证人根据提问者的意思作出答案。如果提问有诱导,这个问题是无效的;

6、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经历过去的事实,不能把自己的判断和推测作为证词。由于确定事实,做出判断是法官的责任,证人的责任在于提供材料,而不能代表法官确定职能;

7、最佳证据规则:原始文字资料,包括录音、录像、摄影资料等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其复制品,因此最佳。这个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

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

证明品格有三种基本方法:

1、它可以通过证明其在有关居民中的名声来实现;

2、它可以通过意见证据来表明,如雇主对雇员是否诚实的意见;

3、在对前两项所提的名声和意见证人交叉询问中,可以通过查问有关的具体行为情况来查明该证人对受审查人品格的了解程度。

一个从未实际履行的有罪答辩要约不得接受为证明实施了该犯罪行为的证据。有罪答辩的收回亦然(一个刑事被告人只有在向审判法官证明用其有罪答辩对其进行约束是不公正的时候,才能收回其有罪答辩)。据此认为,既然用其答辩约束他由于某种原因是不公正的,那么,允许公诉方引用这收回的答辩来证明他有罪,也同样是不公正的。而且,被告人不争辩的答辩态度,也不允许用来证明该被告人实施了该答辩所涉及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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