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的宋某受雇给同村人拆房,施工中因房顶坍塌摔下,被掉落的水泥板砸死。日前,长清区法院作出判决,宋某因不具备施工资质勉强施工自负20%的责任,工程承包方、转包方和屋主按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共赔偿宋某家属40万元。
2012年2月,温某决定翻盖自家房屋,将工程承包给了陈某。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连扒带盖,温某支付陈某2万多元。之后,陈某将工程转包给高某,并通过他人找来宋某做帮工,拆除房屋。双方商定,宋某报酬为700元。
高某和宋某两人分工合作,高某负责砸房梁,宋某则用铁锤砸房顶。第二天,拆到房屋东北角时,楼顶突然坍塌,宋某从屋顶摔下,被掉落的水泥板当场砸死。事故发生后,高某和陈某分别支付给宋某家人赔偿金1万元。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宋某的家人将温某、陈某和高某三人告上法庭。
高某称,自己没有雇用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表示自己只是介绍宋某来帮工拆房;房主温某则辩称,自己和宋某之间既没有雇用关系,也没有承包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高某和宋某都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温某将工程承包给陈某,并让陈某带领不具备专业技术和专业设备的施工队伍为其建房,其行为存在过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承包方,在宋某与高某拆房时没有提供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宋某死亡,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高某与宋某本应意识到自己不具备从事建筑施工的专业技能,又在明知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勉强施工,最后造成事故发生,应分别承担20%的事故责任。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扣除先前2万元赔偿金,高某赔偿宋某家人91380.3元,温某赔偿101380.3元,陈某赔偿192760.6元。(廖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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