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1、劳动者可否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变现支付给自己?
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国家的一项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但是不得要求将社会保险费直接补偿给个人。
2、用人单位招收在校实习生和退休反聘人员是否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校实习生和退休返聘人员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试用期员工是否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就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种状态,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4、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应如何处理?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体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岁,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交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5、未就业配偶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注:对于未就业配偶,其仅仅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并不包括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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