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小立(化名)在无锡某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造成九级伤残,为了得到相应的赔偿,他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判决公司给付赔偿款7万余元。
出生于1992年11月的安徽少年小立,于2007年12月离开老家来到无锡谋生。他来到某公司求职,当时公司没有仔细核查小立的身份情况,便录用了他,也没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小立被安排从事冲床工作。2008年3月,小立在工作时左手受伤,虽然得到及时救治,但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并且,小立的童工身份也亮明了。
小立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受伤就是工伤,仲裁部门已作出了裁决,遂要求公司给付赔偿。公司则认为,小立受伤时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双方之间不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无需按工伤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造成其伤残的,应向童工支付相关的赔偿待遇。小立至公司工作时尚未成年,在工作期间受伤致残,理应享受各项非法用工受伤的赔偿待遇。据此,判决公司支付各项费用7万余元。
工伤赔偿和保险公司是否有冲突
工伤赔偿和保险公司不冲突。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存在性质差异,二者并无冲突,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分属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工伤保险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赔付,意外伤害险按照保险合同赔付。工地职工,本人购买了意外伤害险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意外伤害险合同约定赔付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意外伤害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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