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于08年12月24日加入一家公司,签订合同3年,当时录用通知上的试用期为3个月。我在09年3月24号提交转正申请,经理签字在3月24日,但是由于总监一直出差及开会就没有办法签字。到4月1日的时候,部门总监回来,我把转正申请给他,最后的结果是不同意转正,要求延长1个月的试用期。
公司是否有权利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因为劳动法上好像写明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我现在不同意的话,能否要求到赔偿(因为通知我的时间已经超过了09年3月24号)?如果我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公司到时候还是不予我转正,我是否能要求赔偿?现在很矛盾,请专家帮忙解答下!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这样的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签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双方可以约定不超过此标准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前,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评估,认为不合适的,应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本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改变了大众的一个习惯。以往用工以一年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最为常见,《劳动合同法》中则把一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缩短为2个月。这样一来,很多单位为了有充分时间考察员工,都希望维持3个月试用期,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三年劳动合同最长可以签订6个月的试用期,这样合同仍签订3个月试用期的话会有法规赋予的多余3个月灵活期间。
当公司对于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不满意,但又觉得可以给予机会,往往会要求修改原先的劳动合同,把试用期更改为6个月,这样就可以达到延长试用期的目的。不过,修改劳动合同需要得到订约双方的同意,并非单位单方面可以修改的。所以如果你对此有异议,建议不同意单位的修改建议。
你现在已经过了原先约定的试用期,公司已经没有权利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所以形势对你是有利的。假设公司强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你可以去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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