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即用人单位不出具书面辞退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没有出具书面辞退证明,劳动者要想顺利维权,应注意两点:一是要有证据意识。公司辞退员工时,需要进行一定的工作交接,并结算相应的费用和工资。那么工作交接或工资结算本身就相当于退休程序,劳动者可以根据这些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
权利的第二个维度应该是及时的。用人单位口头提出辞退的,劳动者应当提出自己的质询或者赔偿请求。用人单位明确答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在当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员工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索赔,索赔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会为单位提供员工旷工抗诉的借口。至于用人单位将辞退员工解释为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或休假,这类理由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对于岗位调整,单位应当与职工签订岗位变动协议;对于节假日,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依据和规章制度。所有这些都属于雇主保存的证据。雇主应提供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全文5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