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对于女性员工,其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充分保障。
在此前提下,雇主或用人机构不得以以下事项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1)劳动者因疾病或非职业病原因导致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原来的职业,且在法定医疗期结束后仍无法重新适应该项工作任务,亦或是无法胜任用人单位为其另行提供的工作机会;
(2)劳动者无法圆满完成现有工作职责,经过相应的技能提升或岗位调动之后依然无法胜任新工作;
(3)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了极为显著的变化,进而使得原本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下去,这时,用人单位应先与劳动者商谈有关变更劳动合同事宜,若双方无法就该部分内容达成共识;
以及(4)当企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实施重组整顿;
(5)当生产和经营活动遭遇严重困境;
(6)在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革、创新或者业务模式调整过程中,尽管已经对劳动合同做出必要的修订和调整,但仍然需要大幅度削减人员数量;
(7)以及由于其他因劳动合同签订当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出现巨大变化,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难以具备可行性,此时,雇主或用人机构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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