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秀山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9月22日,在公司矿井采矿时被溅起的石子击伤左眼。因伤势不严重并未引起重视,随后两三天左眼红肿且视觉不清晰,直到9月28日即事故发生后一周才入院治疗。请问我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吴某虽然受伤后一周才入院治疗,但是如果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重庆市秀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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