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有期限
时间:2023-05-31 20:33:57 4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答】

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权和期限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答案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权,是以事故各方书面申请一致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权就会丧失。第二,调解申请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三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限为10日。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都把希望寄托在承担交通事故的警察的赔偿调解上。诚然,调解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处置权益的法律行为,公平调解也是解决法律纠纷最廉价的方式。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经两次调解并出具《交通事故终止通知书》,事故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事故调解”。因此,就损害赔偿问题而言,交警既要确定责任,又要主持调解;既要当警察,又要当法官。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损害赔偿强制调解权被撤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必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如果一方不同意,就不能调解。而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对责任无异议的前提下展开。否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一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当事人对调解申请中的检查、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放弃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事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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