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的建设方洽谈,以期寻求到一份公正且合理的妥协方案;(2)适当地向所属地区内的消费者保护组织进行投诉,将其视作一种有效的补救措施;(3)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并进行深入磋商,最终制定出针对该事项的确切解决办法;(4)如果在已经签署生效的合同之中或者此后的阶段,双方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那么便可以向事先约定好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这种方式相较于其他方式更加专业化、严谨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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