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解决:中止履行合同。在有权暂停合同履行的同时,预购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给予预售方合理的期限,以恢复其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合理期限不得超过30天,通知可以口头或书面。
在合理期限内,预售方未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要求预购房屋履行合同,预购方可拒绝。
预售方应预购方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消除不安抗辩权,预购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预售方接到中止履行通知后,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当,可以根据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终止合同,追究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
预售商品房会有哪些产权纠纷
在商品房预售的时候,房屋的购买者需要注意房屋的产权问题,了解商品房预售怎么确保产权明确,这样才能避免商品房预售的产权纠纷。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有哪些
1、部分产权。某些企业因效益不好,将企业自管房屋(如集资建房)以低于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是部分产权房屋。
2、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经营的商品房。某些乡村或郊区单位擅自将集体土地进行开发,或有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村合作,由乡、村出土地,开发公司出资建造商品房向社会公开发售。购房者最终得到的产权证书往往是村民荣誉证或乡里自制的房屋产权证书。
3、联建的商品房。联建是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联合开发建设商品房。提供土地的一方大多数是通过国家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只能自用,不得上市出售。因联建房屋未向国家缴纳地价款,最终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
4、改建房屋。某些企业或单位,将自有的办公楼进行装修、改造后进行预售。
5、开发商从房地产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立项、工程规划、工程施工到销售等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因此该建设项目违法,购房者也就无法取得商品房产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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