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在外地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本地处理吗?
时间:2023-04-29 08:23:11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不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据此,只有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

一、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都在外地,发生劳动纠纷如何维权

首先,职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目前,用工单位以工作岗位不存在为由通知职工不用再到用工单位上班,并结清工资,职工可与劳务派遣单位沟通是否已经被退回。如果已被退回,派遣单位应当为您重新派遣,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5条,劳动者此种情况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您在咨询中提到派遣单位并未对您进行再次派遣,也未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依据《规定》第15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第17条内容由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您被退回后,派遣单位未与您协商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规定》第21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其次,您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均为江苏公司,但用工地为北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由于您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因此您可以在北京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这类纠纷还是主要在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和劳动者的派遣地两个地方来解决。由于这类案件牵涉的比较复杂的地域关系,劳动者在进行相关办理时一定要积极的说明情况,把自己的遭遇详细的说明,我国的劳动部门才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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