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如何保护
时间:2023-02-27 17:40:55 2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针对计算机信息方面我国加大了对网络著作权的监管力度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网络作品可以向网络著作权相关登记中心进行登记。

2、律新增了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大了以往传统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网络著作权的存在是网络著作权违法行为发生的前提。一般来说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存在是指确认权利人对互联网上正在进行传播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违法性是侵权行为承担法律上所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行为人一般就对自己所作的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论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规则要件,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规则要件,都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

作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应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网络著作权的结果。

其次,网络著作权侵权所致损害有可补救性。

第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

第四,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它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具有复杂性,客观性和周期性。

(四)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即确定责任归属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对于网络著作权的归责原则有两种观点:

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规则原则的一般性选择,除了六种特殊侵权行为外,其他侵权行为都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为先决条件;

如果对适用网络信息等网络著作权加以严格限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会阻碍网络信息的传播行为,对于我国正在迅速成长的网络信息传播产业起到负面作用。

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影响其责任的认定。法院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只需审查损害后果是否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

因为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不能采取像有形财产那样以占有或登记的方式达到公示效果并积极排除第三人的侵扰,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以被动的方式加以保护。

由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被动性及时间地域的限制,使得其很容易被侵害并且手段隐蔽。在这种情况下,连确定侵害主体都困难,更难说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确定了。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具体类型和构成要件

网络著作权侵权,有以下类型:未经允许擅自发表在传统媒体上或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等。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故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擅自发表、擅自传播等侵权行为;

3、著作权人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产生相应的损失。

三、网络版权的概念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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