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般劳动者没有很多的话语权,也不能争取到有利的合同条件。而且,劳动仲裁管辖权的选择直接决定了劳动权益保护的成本。因此,不可以放开仲裁管辖权的选择权。法律在公权力的层面明确规定了仲裁的管辖权和管辖权的选择,没有赋予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权利,因此管辖权不能私下约定。
劳动仲裁管辖地怎样确定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
二、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三、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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