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定后十五日内,需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4.抵押合同;
5.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报告;
6.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7.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到什么部门办理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到国土资源局部门办理。
一般是在政务中心窗口办理,包括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三、可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范围
可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范围如下: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以国家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经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6.通过承租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7.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水、荒滩等);
8.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9.如将整个宗地中部分土地设定抵押的,则应经测绘公司的实测、地籍部门审核后方可抵押;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方可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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