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岁末年关,劳动维权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在人们印象中,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维权,就是追讨工资、要求工伤待遇与其他经济赔偿。但最近在辽宁阜新亲历许玉林工伤待遇争议再审工作后,笔者对职工劳动维权意义的看法发生了变化。
1992年9月,辽宁阜新市某国有大型煤矿职工许玉林在工作岗位上被人打成重伤后,因种种原因,迟迟得不到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无法落实,工资还被停发,后来又被矿上除名。因为无钱继续医治,许玉林病情恶化,最终发展为严重精神障碍,在家中误服农药身亡。许母、许父在艰难上访途中贫病交加,也相继离世。许玉林的长兄许玉宝辞掉在银行的工作,继续上访。
笔者让许玉宝算过一笔维权账,结果让人大吃一惊。15年来,整个家庭为许玉林维权而投入的直接费用将近50万元,直接损失超过100万元。这种惊人的付出获得了怎样的回报呢?2000年,法院终审落幕,许玉林获赔16.8万元。家属认为,无论就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害而言,这样的判决都没有体现公道,没有体现法律对用人单位蓄意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因而提出申诉。一晃又是7年。笔者曾问许玉宝这样做是否值得,他潸然泪下:我们家不图别的,就要一个公道。就为了这样一个公道,一个家庭豁出去15年。
还有一些农民工在讨公道过程中,甚至出现了过激和违法行为,酿成了惨剧。农民工默东因不满老板故意拖延,不予工伤赔偿,下决心不要赔偿也要一个说法,采取极端方式将老板射死,一审被判死缓。农民工王斌余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还遭打骂,在极度绝望与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一审被判死刑。
许玉林一家的马拉松式维权也好,默东、王斌余等农民工的过激式维权也好,都在警示社会:当劳动者不惜一切代价也要进行劳动维权时,他所追求的就绝不仅仅是经济赔偿,而是他作为劳动者在人格上应该得到的起码尊重。如果不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那些受害者可能连最基本的经济赔偿都得不到,遑论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呢?因此,在努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有关方面真的应该好好想一想,对那些在维权道路上艰难前行的劳动者,我们是不是亏欠了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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