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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与人格尊严权的主要区别

2021-03-05 54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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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性质不同 1、人格尊严权性质: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 2、名誉权性质: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二、变现形式不同 1、人格尊严权变现形式:人格尊严权具体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 2、名誉权变现形式: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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