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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肖像权,给法人造成损害的、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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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社会生活中取得的社会评价中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或者法人;对象是民事主体对其能力和质量的社会评价,包括道德、能力、信誉、商誉、成就、资格和身份的评价;主要内容是其声誉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公民的名誉权不仅存在于他们的生命之年,而且在他们死后也应该享有名誉权。本文可以参1993年8月7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五条"死者名誉受损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人"最基本的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和至少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是否应该属于声誉权的一部分,有两种理论观点,一是作为一种人格权,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评价的权利主体,从而表现为声誉侵权的结果,因此,人格尊严属于声誉权,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另一种观点是,人格尊严与声誉权的内容不同,前者被纳入后者,实际上是虚假的声誉权的内容,容易导致权利滥用。作者认为,名誉权不应包括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放在名誉权中是不合适的。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尊重人格尊严、民族习俗)和第四十三条(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应当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
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对于人格尊严是否应当属于名誉权的一部分,目前存在两种理论观点,一是作为一种人格权,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之后,必然导致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表现为名誉权侵害的结果,因此,将人格尊严归属为名誉权,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另一种观点是,人格尊严与名誉权内容迥异,将前者列入后者之中,实际上是虚增了名誉权内容,容易造成权利滥用。笔者认为,名誉权不应当包含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其把它放到名誉权当中是不适当的。这一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和第四十三条(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中亦有所体现。
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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