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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的区别

2021-04-22 2,75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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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区别是两者的定义不一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一、性质不同 1、人格尊严权性质: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 2、名誉权性质: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二、变现形式不同 1、人格尊严权变现形式:人格尊严权具体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 2、名誉权变现形式: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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