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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学生人格尊严权的表现

2020-11-15 78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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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侵犯学生的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人身权。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学生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教师不得侵占、破坏或非法扣押、没收等。学生对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依法申诉或提起诉讼。侵犯学生的著作权根据有关规定,只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体现了自己的思想、情感、构思和表达方式的,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都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人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就从维护这些权利着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别的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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