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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社会生活中取得的社会评价中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或者法人;对象是民事主体对其能力和质量的社会评...
区别是两者的定义不一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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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或法人;客体是民事主体就其能力、品质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包括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评价;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名誉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公民的名誉权不仅存在于其有生之年,而且其死亡之后,亦应享有名誉权。这一点可以参见1993年08月07日颁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该条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的关系是怎么样一层的司法关系的qot;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的关系是怎么样一层的司法关系的qot;。 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的关系是怎么样一层的司法关系的qot;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的关系是怎么样一层的司法关系的qot;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对于人格尊严是否应当属于名誉权的一部分,目前存在两种理论观点,一是作为一种人格权,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之后,必然导致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表现为名誉权侵害的结果,因此,将人格尊严归属为名誉权,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另一种观点是,人格尊严与名誉权内容迥异,将前者列入后者之中,实际上是虚增了名誉权内容,容易造成权利滥用。笔者认为,名誉权不应当包含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其把它放到名誉权当中是不适当的。这一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和第四十三条(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中亦有所体现。
首先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两者体现的人的属性不同。人格权表现人的自然属性;而身份权表现了人的社会属性。第二,两者权利取得方式不同。第三,主体范围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都普遍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而身份权则不同,其因民事主体的身份不同而体现出很大差别。第四,两者的权利对象不同,人格权针对人的一切自我性权利,有具体有抽象,名誉权针对的单纯的个体名誉,是具体的对象
人格尊严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它不同于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也不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国际人权宪章和外国宪法所规定的“人的尊严”实属同一概念,但其地位和内容不同。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救济方式,但二者也有联系,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是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的立法依据和违宪审查依据以及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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