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能否将建设方作为被告
建设方是建筑物的使用者组建的用来管理这个工程的一方,有可能是业主,也可能是开发商,也可能是代理。发包方,就是建设方,俗称甲方。所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乙方能够将建设方作为被告。
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被告方应该如何应诉
1、仔细阅读查看原告提出的起诉状,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2、查看原告的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一一分析,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组织证据,进行答辩。按照规定,法院会将原告的起诉状转交被告。作为被告,必须吃透起诉状的内容,明白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做到有的放矢。
3、阅读应诉通知书,了解举证期限。法院在送达起诉状时,会一并送达应诉通知书。在应诉通知书中,往往会确定原、被告的举证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左右。准备答辩状、整理反驳的理由。
4、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可以整理出自己的答辩意见,以便及时提交法院。答辩应当具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逐一反驳原告的观点、要求和理由。
5、如果认为,原告立案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内15日内提出异议。如果认为原告也应当承担责任,那么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责任,给对方有力的反击。
三、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规定:
1、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要求及检验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应在订立合同时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及检验
(1)由定作人提供原料在订立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交接地点、方式等,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补齐。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同时还应对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超出定额部分材料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避免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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